|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构筑适应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的人才新平台,为实现“打造一流教育,服务两个率先”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结合苏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培养工程的重要意义,确立人才工作重要战略地位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力资源能力水平已成为一个地区和国家综合实力和发展潜力的关键性因素。实施教育系统人才培养工程、加强教育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我市教育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市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是加快教育人力资源开发、提高教育系统人才素质、调整教育系统人才结构的现实需要;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大力实施教育系统人才培养工程对于开发教育系统人才资源、促进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现两个率先,人才是关键。各级党组织、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高度,深刻认识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作用,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人才工作摆上重要战略地位,积极营造“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努力造就一支适时我市教育发展的人才队伍,努力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生动局面。
二、围绕率先发展主题,明确人才培养工程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确立的各项目标任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抓住能力建设这一主题,以高层次创新人才资源开发为重点,更新观念,完善体制,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全面推进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步伐,进一步提升全市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全面打造优质的、现代化的、国际融合和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新形象塑造与之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为实现打造一流教育,服务两个率先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目标任务:用五年的时间,逐步构建一个与我市教育改革发展相协调,适应不同层次人才培训需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人才培养网络体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培训机构和各类人才积极参与的人才培养新格局;以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整体素质为中心,以培养骨干教师和名教师名校长为重点,逐步形成苏州市、各县市、区和学校分级负责、任务明确、目标一致、共享资源的有机结合与协作的教育系统人才培养新格局;基本建成以需求为导向,项目为抓手,市场化培训为重点的教育系统人才培养运行机制,使我市教育系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有显著的提升。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充满活力的、富有创新精神的新型教师队伍。
为适应新世纪教育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长远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大各类人才的培养力度。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面向全体、重点培训、择优资助、动态管理、不断优化的办法,形成分层次、多渠道的优秀人才培养格局,创造优秀人才辈出的良性发展局面。
(一)面向全体教师,全面提高全市中小学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
1.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推动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不断提高。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共苏州市教委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若干意见》为主要内容,以创文明校风、树师表形象为重点,引导广大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估标准和办法,以及与此配套的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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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把青年教师队伍建设摆到突出位置,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教育。青年代表未来,青年代表希望。我市教师队伍面临着新老交替的严峻形势,这既给青年教师以严峻挑战,又是青年教师成长的契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好青年教师队伍建设,要通过给青年教师定目标、定时间、定措施、定方向、定导师、定任务这六个方面,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成长。青年教师要以时代要求为己任,自觉地学习,勤奋地工作,力争在学习和实践中脱颖而出。
3.大力推进教师全员继续教育,建立健全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教师继续教育(包括“师训”、“干训”)是教师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师德修养、教育法制观念、教育理论水平、教学科研教研等业务能力和不断更新知识为目标的进修、培训。教师必须依法接受继续教育。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办法,用3~5年时间对中小学教师进行轮训。每个教师受训的时间不少于240学时。教师继续教育要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重点,坚持自学为主、短训为主、业余为主、国内省内为主的学用结合的原则,分类指导,多层次、多形式、多途径地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健全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并使之不断规范化、科学化。
4.强化教师职业技能训练。教师职业技能是教师的基本功,强化教师职业技能训练是提高教师业务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抓紧制订中小学教师职业标准和考核评估办法。教师职业技能训练,总的要求是练好基本功,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特别是要适应符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教育面向世界的要求,对不同职级教师的要求在等级上、标准上要有区别。
5.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依法参与教改教研,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是教师应尽的义务。各地要制订公布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指导目标,鼓励、支持和资助教师申报课题,开展教改教研与实践。要针对中小学教师的实际情况,对不同层次的教师要给他们定方向、定任务、定要求,并提供必要条件。做好各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工作,引导、推动教师在教改教研中出成果、长才干。
(二)突出重点,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队伍。
1.完善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制度。各市、区和学校都要继续掌握一批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县(市)、区级以上教坛新秀、教育教学能手称号和中级以上教师职务的优秀青年教师作为培养对象,在工作上压担子,落实指导教师,立足实践中提高,通过3~5年的努力,促使他们达到高级教师职务,成长为具有较高的教育教育论水平,掌握现代教育基本知识和现代化教育手段,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科研能力,在教育教学和教研教改工作中起示范作用的骨干教师。
2.完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制度。在各市、区和学校推荐的基础上,全市继续掌握一批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高级教师职务的优秀骨干教师作为培养对象,开展省级和国家级课题研究,参加国内省内较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举办研究生课程班、中青年优秀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及支持出版教育教学专著等,促进他们尽快成长为具有坚实、系统的教育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实践经验,掌握本学科教育、科研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方面成绩突出,在苏州全市乃至在江苏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学科带头人队伍。
3.完善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评选与管理制度。要以苏州市为主掌握一批年龄原则上在45岁以下,具有特级教师、省级以上劳模或苏州市级学科带头人、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的教师、校长作为培养对象,通过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培训班开展国家级、省级课题研究,举办教育思想研讨会、参加国际国内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及支持著书立说等,加强对他们的培养,促进他们较快成为具有广博、深厚的教育理论素养和精湛的教育教学艺术,能够把握未来学科教育发展趋势,带动、推动本学科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在教书育人和教育教学研究方面成就卓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中青年教育教学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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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辟教育家成才之路。按照人才成长的规律,现代教育家应在实践中成长,成才之路可以多条,一般来讲应有如下经历:合格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教师(教育教学专家)或名校长(教育教学管理专家),最后成长为教育家。要通过进一步完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培养机制,加快实施名教师、名校长行动计划,完善校长岗位培训、提高培训、高级研修等制度和措施,畅通教育家成才之路,为在本世纪初培养出我市具有独到、系统的教育思想,在全省及全国教育界具有重大影响的教育家奠定良好的基础。
5.积极实施“苏州市千名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行动计划”,用5年的时间,组织1000名左右的骨干教师接受教育硕士研究生层次的教育。以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骨干教师,抢占教育发展的制高点。
各三星级中学、中等师范学校每校不少于15名;二星级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不少于10名;省级职业高中每校不少于5名;中专、教师进修学校不少于5名;示范初中不少于3名;市、县(区)两级教育部门、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均应有一定数量的研究生。
研究生培养要按学用结合、专业对口、分布合理的原则进行。普通学校主要以文化基础课师资为主,其中三星级中学、中等师范的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等主干学科及师范学校的教育专业课程均须有一名以上的教育硕士研究生,其他中专、职中除要重视在文化课师资中培养教育硕士研究生外,重点要加强在专业课师资中培养硕士研究生,鼓励报考教师报考工程类硕士学位研究生。
(三)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人才成果,落实有关待遇
1.宣传公关策略。每年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大力宣传人才培养对象。《苏州日报》、《苏州教育研究》、《苏州德育研究》、苏州教育电视台等宣传媒体辟出教育人才培养专栏,以“人才培养”为主题进行系列介绍与宣传。
2.总结人才成果。积极鼓励特级教师、名校长、学术学科带头人等各类人才总结教学经验,参与科学教育研究与开发工作,参加著书立说。争取用三年时间,正式出版著名教师个人专著若干本和《特级教师、名教师风采录》。
3.学术休假制度。充分发挥教育人才在教育教学改革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每年提供不少于两次机会,让教育人才承担市级或市级以上公开讲学、讲座或示范实验课题、示范实验课改等。每两年享受一个月学术休假、主要用于学习、交流、访学或到名校做校长助理、访问学者,提高教育理论与实践不平。
四、大力表彰先进,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人才的评选奖励机制
1.苏州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苏州市十杰教师、十杰校长的评选,由我局与苏州市人事局联合表彰。给受表彰的人员颁发“苏州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证书”和“苏州市十杰教师证书”、“苏州市十杰校长证书”。评选的范围是: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在教育教学、学校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评选的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
2.苏州市师德标兵、优秀教师群体和苏州市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的评选,由苏州市教育局政宣处负责评选。给受表彰的人员(集体)颁发“苏州市师德标兵、优秀教师群体证书”、“苏州市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证书”。评选范围是:全市中小学教师及班主任。
3.苏州市中等学校、小学、幼儿园青年教师双十佳教坛新秀的评选,由我局政宣处、基教处负责评选、表彰。给受表彰的教师分别颁发“苏州市中等学校、小学、幼儿园青年教师双十佳证书”。评选的范围是:全市中等学校、小学、幼儿园35周岁以下、满5年以上教龄,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优秀的青年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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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苏州市中青年学科带头人、苏州市教育科研学术带头人的评选,由我局教研室(教科所)负责评选、表彰,给受表彰的教师颁发“苏州市中青年学科带头人证书”、“苏州市教育科研学术带头人证书”。评选的范围是: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及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45周岁以下、中级以上职称的在职教师。
5.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的评选,由苏州市教育局负责评选、表彰,给受表彰的人员颁发“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证书”,评选的范围是:我市中小学和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中获得特级教师、市十杰教师、十杰校长、市级学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市级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称号的教师、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及校长。
6.推荐评选江苏省、全国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由江苏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负责评选、表彰,给受表彰人员颁发“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证书”、“全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模范教师证书”。评选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学校管理、服务等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
7.推荐评选江苏省特级教师,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评选,省人民政府批准表彰,给受表彰的人员颁发“江苏省特级教师证书”。评选的范围是: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上述奖励的情况,结合各地的实际,开展各市、区级表彰奖励工作。
1.苏州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苏州市十杰教师、十杰校长的评选表彰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名额按评选工作前一年底教职工总数的8‰左右比例进行分配。
2.苏州市师德标兵、优秀教师群体和苏州市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名额:优秀班主任按全市班级数的1%、优秀德育工作者按教师数的1‰进行分配。
3.苏州市中等学校、小学、幼儿园青年教师双十佳的评选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中学、小学、幼儿园各评选20名。
4.苏州市中青年学科带头人、苏州市教育科研学术带头人的评选活动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80名左右。
5.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的评选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30名。
6.推荐评选江苏省、全国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名额由省教育厅届时分配下达我市。
7.推荐评选江苏省特级教师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名额由省教育厅届时分配下达。
五、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努力为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实施提供可靠保证
人才培训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学习型城市的重要基础,是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出发,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采取有力保障措施,大力推进苏州教育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实施。
1.更新观念。名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人才培养是推进苏州教育发展的基础工程的理念,要努力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人才培养摆上十分突出的位置,纳入苏州教育发展规划,认真研究部署,加强检查指导;各用人单位要正确认识人才培养对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明确职责。办学效率的积极作用,在时间、经费上给予支持,各级各类人才要充分认识通过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综合竞争力的必要性,树立终身教育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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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职责。市委教工委、市教育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人才培养工程的牵头抓总机构,负责基础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规划、决策、指导和协调工作。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是人才培养工程的协同部门和实施单位。要积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人才培养的现状调查、需求预测和规划引导、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3.加大投入。每年划拨“人力资源开发”专项经费,用于人才的培训、进修、考察和科研。人才所在单位也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人才培养。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人才培养资金的管理监督,严格执行财务审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共苏州市委教育工委
苏 州 市 教 育 局
200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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